愛發筆AiPhaBi
字級

愛發筆輸入法

取碼原則

愛發筆輸入法在取碼時遵循以下原則:

下面例字圖示的顏色代表拆碼順序: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第四組 第五組 第六組 略過

1. 筆順原則

取碼時按照筆順先後取碼。

筆順資料參考以下網站:

例:「火」按照筆順取 VY,不取 YKQYJ

2. 能合不分原則

可以用一個字根取盡的字形,不拆成兩個字根。

例:「雨」取 MII,不取 MQQQQ,因上下連續兩點是屬於 I 的字根,不應分拆成兩個點劃。

3. 孤筆略過原則

取碼中途如有一橫(包括一提)或一豎無法與其他筆畫組成字根時,則略過不取碼。除非該孤立橫劃或豎劃是第一筆或最後一筆,則不略過。孤立一橫取 I;孤立一豎取 J

但在認定該橫劃或豎劃為孤立之前,應首先嘗試將該筆劃和其他筆劃組成為可取字根,如「文」字不應取 QX(點劃、略過橫劃、兩劃交叉),而是應該優先將點劃和橫劃組成為屬於 I 的字根第 1、2 筆,取 IX。有些三等字根正是優等字根上或下附帶橫劃,讓該橫劃免被略過。

例:「文」取 IX,不取 QX

例:「更」取 IBX,因這一橫是全字第一筆,不略過。

例:「便」取 YBX,不取 YIBX,因「更」的這一橫不再是全字的第一筆,應略過。

例:「石」取 JO,不取 IJO,因一橫和一撇的組合正是屬於 J 的字根,應優先取 J,而非認定該第一筆為孤立的橫劃。

4. 字根等級原則

取碼時,可取優等字根不取二等字根,可取二等字根不取三等字根。大部分二等字根為橫劃和豎劃之外孤立的筆劃,如單獨一撇取 J;而大部分的三等字根為優等字根上或下附帶橫劃,讓該橫劃免被略過。

例:「美」取 VEK,不取 VFK,因取 VEK 時,第 1、2 筆V)和 第 3–6 筆E)都是優等字根;相反,取 VFK 時,第 1–3 筆V)是三等字根,第 4–6 筆F)是優等字根,所以對比字根等級之後,應取 VEK

5. 先取外框原則

為有「囗」或「匚」字形的字取碼時,應凌駕筆順先取「囗」或「匚」,再按筆順取內部字型。內部筆劃必須被外框完整包圍。

例:「區」取 COOO,不取 IOOOL

例:「樞」取 TCOOO,不取 COOOT,因木字旁並非被「匚」包圍,所以應該先按筆順為其取碼,之後才為餘下的「區」按此原則取碼。

6. 先取主幹原則

為有長主幹形的「木」或「大」字形的字取碼時,應凌駕筆順先取「木」或「大」,再按筆順取疊在主幹之上的字型。但不疊在主幹之外的字形,應照樣按照筆順取碼。

例:「東」取 TB,不取 IBM

例:「陳」取 PTB,不取 TBPTPB,因左耳旁並非疊在「木」字之上,所以應該先按筆順為其取碼,之後才為餘下的「東」按此原則取碼。

7. 主碼碼長上限

一個字最多為其取 5 碼作為主碼。如果拆碼後發現超過 5 碼,則只取其前 4 碼和尾碼作為主碼。但其完整碼亦作為兼容碼予以收容。

例:「藍」取 HCKAI 為主碼,兼容完整碼 HCKAMI。輸入兩者皆出此字。

8. 約定原則

特定字不套用以上原則,以約定俗成方式取碼,詳見約定字表。大多數約定表內字都是筆劃少,字形簡單,但又有多個相近字形的獨體字,唯用約定表解決重碼問題。

例:「天」按約定表取 IXR,不取 IKIY

但「天」作為偏旁時,按約定表取 IY,所以「昊」取 BIY,不取 BIXR

原則套用順序

取碼不明確時,應按以下順序用逐項原則檢驗比對。

  1. 約定原則該字是否約定表內字?如果是,則直接依表取碼,不需自行拆碼。
  2. 先取外框/主幹原則通常外框和主幹不會同時出現在一個字裏,所以此處將兩個原則並列。如果該字是含有外框或主幹字形,則應該先為外框或主幹以外的偏旁按筆順取碼,再取外框或主幹,最後取被包圍的筆劃。
  3. 筆順原則如果以上原則不適用,則按照筆劃為該字取碼。
  4. 字根意圖拆碼時,應首先確認拆法有否違反字根意圖的說明。譬如有些字根要求字形中的某一劃不能觸碰其他筆劃、或者不能被其他筆劃相交、或者某劃應該較長等等。如果其中一種拆法違反字根意圖,則應捨棄並轉用另一種拆法。
  5. 能合不分原則如果依然有多於一種拆碼方法,應用最少的字根和碼數拆碼,避免分成零碎的小字根和孤立筆劃。
  6. 字根等級原則如果依然有多於一種拆碼方法可拆出相同碼數,則應對比各種拆法所用的字根等級,儘量不用低等字根。
  7. 兼容如果比對到此項原則,依然有多於一種拆碼方法,不分勝負,則通常這些拆法所拆出的編碼都予以收容,任選其一輸入都能打出該字。候選列會提示何者為主碼,何者為兼容碼。

完整示範:「川」字

約定原則
並非約定表內字。
先取外框/主幹原則
並非外框或主幹形字。
筆順原則
按筆順從左至右取碼,取得上面三種拆碼方法:A 取 JJJ、B 取 NJ、C 取 JN
字根意圖
注意拆法 B,將第一筆的撇劃和第二筆的豎劃組成 N,即「一撇和一豎並立」,但該字根意圖指出,「通常豎劃不比撇劃短」。而在「川」字中,絕大多數的寫法和電腦字體都將第二筆的豎劃寫得比第一筆的撇劃短(對比「弗」字中,豎劃通常不比撇劃短),所以將「川」字的第一、二筆組成 N,違反字根意圖,應該捨棄。
能合不分原則
餘下的 A、C 拆法中,A 拆法將每一劃單獨取碼,最後取 3 碼;而 C 拆法將第二、三筆的兩個豎劃組成 N,即「兩豎並立」,而且字形亦符合字根意圖「通常右豎比左豎長」。所以應優先使用較少的碼數拆碼,捨棄 A 拆法,使用 C 拆法。

有人可能會指出,根據「孤筆略過原則」,A 拆法應當略過第二筆的豎,而只取 JJ,這樣就和 JN 同樣碼數。但注意,這樣會違背「孤筆略過原則」中「在認定該橫劃或豎劃為孤立之前,應首先嘗試將該筆劃和其他筆劃組成為可取字根」的要求。而且,如果取 JJ,即是將最後一筆的豎取形為「首劃或末劃的豎劃」,是三等字根,但 N 的「兩豎並立」是優等字根,應該優先取 N 不取 J